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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526号原告马某。被告杨某甲。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杨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藁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儿子杨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年××月××日生女儿杨某丙,现随原告生活。我与被告刚认识几天时间就草率结婚,婚前接触时间太短,互不了解,没感情基础,仓促结婚后,才发现彼此脾气、性格不合、无法沟通,经常生气,导致夫妻关系一直不睦。最让我无法忍受的是,被告脾气不好,偶尔还动手打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XXXX年X月份,被告又因琐事动手打我后,我就回娘家居住至今。我认为,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杨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杨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起诉书上所写不是事实,因原告与我父亲发生口角争执,原告家人去我家闹事,原告才离开的家。如果原告答应我的条件我就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女儿杨某丙,但如果原告不要男孩杨某乙,我可以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自理。借了我朋友40000元,不过已经还了20000元。我们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基于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它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杨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杨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XXXX年农历X月XX日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经有关部门登记的合法婚姻。原、被告共同育有一儿一女,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证实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且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不符合法定认定感情破裂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紫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