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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余秀柱申请执行杨亚石、杨波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秀柱,杨亚石,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45号申请执行人余秀柱,男。被执行人杨亚石,男。被执行人杨波,女。关于余秀柱申请执行杨亚石、杨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盈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亚石、杨波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余秀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50元(含执行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车辆、房产、土地、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亚石名下在上述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波名下有一辆凯马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本院已采取程序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