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贺,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所在地梨树县。2009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杨贺在四平市铁东区小乐园饭店三楼刘某某租住的房屋处,趁刘某某不在,进入刘某某房屋将其黑色貂皮上衣偷走后逃离现场。后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特种行业备案登记表、典当物品收购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四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函、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失主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柏林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