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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舒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舒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226号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个旧市大桥街1号。法定代表人丁勇,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跃、唐兰,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舒伟,男,199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舒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个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世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