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振利要求确认被告辽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0行初21号起诉人:王振利。2015年8月19日,王振利向本院邮寄起诉材料,要求:1、依法确认被告辽阳县人民政府作出辽县政发(2009)47号《关于印发北达营旧区整体改造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通知》;2、依法确认被告辽阳市人民政府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撤销其作出的辽市行复驳字(2015)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辽阳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辽县政发(2009)47号《关于印发北达营旧区整体改造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王振利对该《通知》不服,于2015年6月21日向辽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辽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5日作出辽市行复驳字(2015)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辽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印发北达营旧区整体改造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属抽象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王振利起诉的《关于印发北达营旧区整体改造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县政发(2009)47号)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振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