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晓冬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郫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晓冬,男,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1939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申请人李晓冬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晓冬称,申请人李晓冬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11年2月19日上午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无下落,现已4年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李某某死亡。经查,李某某,男,汉族,1939年3月21日出生,四川省郫县人,住四川省郫县,与申请人李晓冬系父子关系。李某某于2011年2月1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已届满一年,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李晓冬提交的李某某身份信息及郫县红光镇派出所、郫县红光镇喜安金仪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晓冬的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某2011年2月19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对申请人李晓冬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向彦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