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胡小英与许凉、王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凉,王兰,胡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凉。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兰。委托代理人贺川(代理上述二上诉人),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英。委托代理人姚益东。上诉人许凉、王兰因与被上诉人胡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凉、王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凉、王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凉、王兰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为8115元,由上诉人许凉、王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包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