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字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香诉被告王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香,王明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字558号原告李海香。被告王明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香诉被告王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海香诉被告王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鸿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鸿儒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