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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宋振清申请执行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清,赵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95号申请执行人宋振清,男,53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海军,男,66岁,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调确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海军账户,账号为6215331450300412363,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金额为34867.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志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