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赣0424执8号陈运龙与新中英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龙,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8号申请执行人陈运龙,男,汉族,住修水县三都。被执行人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修水县太阳升镇申请执行人陈运龙与被执行人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修水人事劳动仲裁院作出的修人劳仲案字(2015)第5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715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737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到当地的金融、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原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修人劳仲案字(2015)第5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理松审判员 马 首 智审判员 胡 桂 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 绍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