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佟志强与蔡普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某某,蔡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079号申请执行人佟某某,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佟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0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