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淮北市周家云盛世伟业冷暖设备总汇与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周家云盛世伟业冷暖设备总汇,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76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周家云盛世伟业冷暖设备总汇,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周家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王许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淮仲字第166号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向淮北市周家云盛世伟业冷暖设备总汇支付货款66825元、垫付的仲裁费375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2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负担本案执行费9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恒盛建筑有限公司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春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