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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1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丁荣凤,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金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塘民初第709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金山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30元(包括物业费3659元、受理费21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财产扣留、提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