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林军与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民初448号原告林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组织机构代码:6704XXXX-X。法定代表人贾海峰,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原告林军与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建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贾天敏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军诉称,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并打下借条一张,向原告承诺2014年2月27日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诉讼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6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出证据借条1张,证实被告于2013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0元的事实。本院宣读了调取被告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该证据反映2013年12月30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宁夏腾升冶炼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林军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650000元的事实,被告没有提供抗辩原告主张其借款事实的证据,原告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证。本院对被告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信息证据认证意见为,该证据客观真实的反映了被告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情况,与本案有关联性,对此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宁夏腾升冶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贾天敏向原告借款6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上述借款由原宁夏腾升冶炼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条并盖章,后宁夏腾升冶炼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原告索款未果诉到法院。另查明,2013年12月30日石嘴山市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宁夏腾升冶炼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林军向原宁夏腾升冶炼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并签名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后宁夏腾升冶炼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还款义务应由变更后的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受,因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军借款6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腾升特种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秀鹏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法律监督条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