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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忠学、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605号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慈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振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忠学,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忠学、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李忠学偿还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借款利息212000元(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30日止),违约金212000元(按逾期未付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30日止),合计2787600元,其余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从2014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李忠学、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等31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忠学、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涟源市源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忠学、湖南雄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