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第9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郭慧君申请执行安徽花儿绽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慧君,安徽花儿绽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第941-1号申请人郭慧君,女,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安徽花儿绽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包仲裁字(2015)342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工资款5057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5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05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花儿绽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人民币51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05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孟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