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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冯兴龙与刘聪聪、刘先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龙,刘聪聪,刘先强,刘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冯兴龙。被执行人刘聪聪。被执行人刘先强。被执行人刘先红。申请执行人冯兴龙与被执行人刘聪聪、刘先强、刘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904167元,已执行标的额60329.56元,未执行标的额6843837.4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