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利津兴和饲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利津兴和饲料有限公司,李文三,胡玉红,李桂兰,张增星,张海强,李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224号之一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82号。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董事长。被告: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盐窝镇北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文三,总经理。被告:利津兴和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永馆路以南、福寿村以北。法定代表人:李桂兰,总经理。被告:李文三。被告:胡玉红。被告:李桂兰。被告:张增星。被告:张海强。被告: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源化工有限公司、利津兴和饲料有限公司、李文三、胡玉红、李桂兰、张增星、张海强、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解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