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月亮,殷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亮,殷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月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海龙。上诉人王月亮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2005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其上诉理由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关系是在双方承包工程并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属于合同纠纷,且合同履行地在伊宁县。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志 刚审 判 员 赛达合买提代理审判员 夏 米 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艾 丽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