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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向阳与黄某金、袁春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向阳,黄福金,袁春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97号原告:马向阳。被告:黄福金。被告:袁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向阳诉被告黄福金、袁春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向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福金、袁春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向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向阳撤回对被告黄福金、袁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向阳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