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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192号原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