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朱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勇,朱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勇。被执行人:朱吉明。本院在执行张志勇申请执行朱吉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朱吉明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