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朱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勇,朱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84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勇。被执行人:朱吉明。本院在执行张志勇申请执行朱吉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朱吉明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