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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行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张毓芳与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135号起诉人张毓芳,女,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收到起诉人张毓芳诉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和马来西亚籍华侨张文玉是堂兄妹,起诉人的父亲是张家三,张文玉的父亲是张家一,同属祖父张得梨的后代,应都有权享受转继承其祖父房产各份额权益。2012年3月份得知祖父张得梨在上世纪30年代末去马来西亚谋生之前就已分割好继承位于:闽侯县上街镇厚美村下边某号祖屋,其中2间被张德根一家侵权。为保障各自合法继承权,同时向中国政府各机构提出归还诉,出示证据亦证明都是合法继承者。现本人的诉求在福州市各级政府关心、支持下已于2015年6月10日妥善处理其诉求,与鼓楼区鼓西街道办事处签署了息诉息访承诺书。但镇政府明知起诉人已签承诺,为不归还海外侨胞合法在中国的私人转继承房产权,滥用职权把起诉人扯进张文玉独立诉求中。而且镇政府已明知上级机关转交办信访事项诉求者是张文,等等。仍以起诉人之名寄给起诉人各文号处理意见书。现请求依法撤销:镇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号(分别为:上信告知(2015)139号、上信联办(2016)011号、上信告知(2016)022号、上信告知(2016)025号)。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因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毓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志诚审判员  林景云审判员  吴小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秋娜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