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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8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光与苗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苗冬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684号原告李光,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被告苗冬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诉被告苗冬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由保证人杜长青、李勉德提供担保,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为原告李光提供担保的杜长青名下房产一套。二、查封为原告李光提供担保的李勉德名下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苗冬霞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尚洛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