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行初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武安虎诉被告西峡县林业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虎,西峡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5行初字17号原告武安虎,男。被告西峡县林业局,地址西峡县北二环伏牛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彭振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虎诉被告西峡县林业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武安虎与被告西峡县林业局达成和解,特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峡县林业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安虎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安虎撤回对被告西峡县林业局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文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