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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23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