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2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费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078号原告:费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费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