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615号原告陈某,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张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炳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