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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程卫艳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英,程卫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47号申请人王海英,女,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农民,住嘉鱼县官桥镇跑马岭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8008191026。被执行人程卫艳,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农民,住嘉鱼县官桥镇跑马岭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80925293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嘉鱼民初字第017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卫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卫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卫艳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