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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福水与朱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水与被告朱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628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被告朱两文,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文峰镇南虾村二中4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804061010。”更正为“被告朱两文,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文峰镇南虾村二中4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804061011。”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