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福水与朱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水与被告朱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628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被告朱两文,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文峰镇南虾村二中4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804061010。”更正为“被告朱两文,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文峰镇南虾村二中4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804061011。”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