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禹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党渊申请执行孙凤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渊,孙凤台,孙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177-1号申请人党渊,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19日,住禹州市苌庄乡党沟村3组。被执行人孙凤台,男,汉族,生于1955年8月30日,住禹州市磨街乡孙庄5组。被执行人孙晓静,女,汉族,生于1987年11月19日,住禹州市磨街乡孙庄5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34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凤台、孙晓静的银行存款53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凤台、孙晓静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凤台、孙晓静价值5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