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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朱锁庆、朱晓波因与被申请人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锁庆,朱晓波,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锁庆,住吉林省舒兰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晓波,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住所:吉林省舒兰市。负责人:徐德有,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锁庆、朱晓波因与被申请人舒兰市亮甲山乡隆山村亮甲山六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锁庆、朱晓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