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杭州海斯顿机电有限公司、姚国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海斯顿机电有限公司,姚国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2168号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明。委托代理人:冉建辉。被告:杭州海斯顿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华。被告:姚国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负责人:沈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海斯顿机电有限公司、姚国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安心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