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410号原告吴某甲,男,1943年12月,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吴某乙,女,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吴某丙,女,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静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