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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尚月与溧阳市天煜港湾机械有限公司、任国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尚月,溧阳市天煜港湾机械有限公司,任国富,周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411号原告杨尚月,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天煜港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任国富。被告任国富,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周志芳,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尚月诉被告溧阳市天煜港湾机械有限公司、任国富、周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尚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60元,由原告杨尚月自行负担。审 判 长 任 国 民审 判 员 唐 旭 华人民陪审员 张 孝 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丽佳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