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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执字第15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周法贵与周振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法贵,周振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553-4号申请执行人周法贵,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振举,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于2016年1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周振举存放在周军名下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富宁支行的征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振举存放在周军名下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富宁支行10×××20账户内的征地补偿款68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圣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