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骆齐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骆齐东,张学民,张学亮,张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骆齐东,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学民,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学亮,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连祥,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骆齐东、张学民、张学亮、张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此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给付。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书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