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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7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朝福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原件)(2016)黔2327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杨朝福,男,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XX,男,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个体户。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制作的(2016)黔2327民初字17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杨朝福申请执行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即偿还杨朝福借款本金38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04元,案件执行费5729元,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朝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执1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正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