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特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金玲玲、叶秀云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玲玲,叶秀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101号申请人:金玲玲,女,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叶秀云,女,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申请人金玲玲、叶秀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玲玲、叶秀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5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金玲玲于2016年4月5日赔偿当事人叶秀云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74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