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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牛默琰与刘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默琰,刘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351号原告:牛默琰,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蓉,女,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默琰诉被告刘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贺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