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田应中与被告黄玉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应中,黄玉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1264号原告田应中,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黄玉开,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应中与被告黄玉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遵义华顺天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申请和水泥购销合同,水泥购销合同的双方为华顺公司、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信公司)。经查,本案买卖合同的双方为华顺公司与佳信公司,华顺公司销售水泥给佳信公司,佳信公司委派工程管理员黄玉开去找田应中结算,田应中个人以欠条起诉黄玉开。本院认为,原告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也不是购销合同的相对方,本案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应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0元,退还原告田应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宗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