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君捷与蒋怀斌、庄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捷,蒋怀斌,庄晓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94号原告王君捷,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曾志林,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蒋怀斌,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晓强,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君捷与被告蒋怀斌、庄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王君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泽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培阳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