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春光与安徽虹日家纺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春,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82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春。被执行人: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852897-9。法定代表人:郑斌斌,该公司经理。李光春申请执行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0416.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5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