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高湘美、高文明、姚宝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高湘美,高文明,姚宝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湘美,女,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文明,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宝燕,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三被执行人高湘美、高文明、姚宝燕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曾于2013年1月11日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以(2013)威环执字第46号立案执行,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姚宝燕所有的位于威海新都花园2区24号楼108室及被执行人高文明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金都花园B区-10号202室,因上述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不应依据(2012)威环民初字第1417号民事调解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该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旭东审判员 陈晓东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