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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汤金辉与郭文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金辉,郭文华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819号原告汤金辉,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毛庄镇马河沟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7********。委托代理人刘美丽,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华,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高朗乡郭寨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0********。委托代理人刘耀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金辉诉被告郭文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金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金辉撤回对被告郭文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汤金辉负担。审判员  陈海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