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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省联发节能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董桂桂和蒋光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联发节能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蒋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3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69414890-6。法定代表人徐立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联发节能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5295361-3.法定代表人任俊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55924048-6。法定代表人蒋光树,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0502684-1.法定代表人蒋光树,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66624223-3。法定代表人蒋光树,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4487054-3。法定代表人樊世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光树,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联发节能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市宏金家电有限公司、董桂桂和蒋光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896058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2070元,执行费72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02684-1)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工业园区7438.20平方米(房地权无房字第0016**号)、3936.46平方米(房地权无房字第0016**号)两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02684-1)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工业园区19333.4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国用(2009)第348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红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