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诉吕宏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吕宏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立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宏宇。上诉人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三初字第00617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称本案的标的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借款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本案的工程所在地是沈阳市浑南区,这也是被告的住所地,所有供货材料都是送至工程所在地,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为沈阳市浑南区,故本案应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吕宏宇未提供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上诉人沈阳众磊道桥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三初字第00617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