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7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上海方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明帆木业经营部,上海方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7402号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明帆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南路2幢17号。经营者宋志红,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所律师。被告上海方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明帆木业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方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文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