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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杜晓东、王荣丽与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晓东,王荣丽,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民终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晓东,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丽,农民,系杜晓东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北路东华新村*号楼*楼。法定代表人姜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杜晓东、王荣丽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博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基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晓东、王荣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博基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35元退回上诉人杜晓东、王荣丽。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