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琴妍与被执行人湖南红太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太阳购物广场零陵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肖琴妍,女,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红太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琴妍与被执行人湖南红太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湖南红太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自: